连云港房管部门:物管不公示账务业主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中国江苏网4月12日讯 那么,小区物管公司收取费用的财务是否需要公示呢?记者咨询了市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有关人士。物业管理处朱会俊说,按照有关规定,物管公司的财务收支必须向业主公示,如发现物管公司不公示账务的,业主可向物价部门举报。他说,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去年12月21日,市房管部门联合物价部门制定了《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并推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朱会俊介绍,按照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公示以设立固定的长年公示栏(牌、板)为主要方式,具备条件的可同时使用收费手册、电子屏幕、社区网络、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予以公示,鼓励在各楼道单元门口同时公示。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30天,对公示栏所标示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需向价格、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的要及时报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要求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表、物业服务情况表、物业服务收支情况表和公摊水电费分摊情况表等内容。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标准,公示表应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长期公示。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公示时,要公示上一个核算周期的收入项目和收入金额、支出项目和支出金额。以会计核算年度为周期的,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示;以物业服务收费年度为周期的,应在收费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公示;有物业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天,每半年公示1次。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公示应客观、全面和准确,与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相关内容一致。有场所租赁、停车、小区(含电梯)广告等收入的均应如实公示,不得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