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遭遇人身损害,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方面,城市和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有着比较大的差距。“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城乡赔偿标准获统一,昨日,江苏高院制定下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
综合考虑了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
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实施方案》选取了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而非单一的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实施方案》的计算方式与理论基础相匹配,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通过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还原为全省就业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在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项子指标中,仅选取了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这两项指标与劳动能力直接相关,能够直接反映劳动能力丧失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
死亡赔偿金分配方案 兼顾被扶养人利益
《实施方案》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案上,兼顾了被扶养人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的通常做法,死亡赔偿金由被侵权人的近亲属分配,被扶养人一般也是被侵权人近亲属。为了解决由此引发的分配争议,《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被扶养人是被侵权人的近亲属的,其除了可以享有单独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还可以继续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这主要是考虑到被扶养人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其作为被扶养人有权要求被侵权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保护其生存权益;另一方面其作为近亲属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如此安排既能体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又能对被扶养人倾斜保护,体现了民法的实质公平原则。
1、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
(1)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标准执行。
通讯员 沈法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姚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