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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负责人就《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解读答问

来源:中国江苏网-新华日报   作者: 张全连   2017-04-21 07:31:00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就该条例有关问题解读答问。

  问:柳厅长,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相关背景。

  柳玉祥: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司法行政部门自2000年起逐步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后,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进行登记管理,工作要求大幅提高。多年来,我们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执业监管,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资质能力建设,全省登记管理的鉴定业务已经步入规范化发展轨道,司法鉴定活动基本适应诉讼需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侦查、审判程序对于司法鉴定的要求越来越高,许多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需要法规支撑,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衔接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为解决我省司法鉴定管理领域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我省启动了司法鉴定省级地方立法工作。2015年12月,省司法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及说明。2016年6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于去年12月2日通过了该条例。整个立法进程是完全按计划推进的。

  问:《条例》的制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柳玉祥:《条例》的制定解决了我省司法鉴定管理法规规范缺失问题,对于强化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统一登记管理的规定,在健全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深化我省司法改革的方面迈出重要的一步。

  问:《条例》有哪些特点?

  柳玉祥:一是健全了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条例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鉴定人、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从事国家登记管理制度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都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二是强化了行政管理措施,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能力建设、质量管理、执业评价、教育培训等制度要求。三是规定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四是完善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及其法律责任。对于虚假鉴定实行“零容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鉴定机构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明确了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和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规定司法鉴定协会可以处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协助解决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适用等方面的纠纷。

  问:我省有哪些贯彻落实《条例》的举措?

  柳玉祥:下一步,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将积极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重点是: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安全厅做好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明确侦查机关管理与司法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会同省法院联合出台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强化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基础信息和执业信息自动对接;出台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建立司法鉴定人基本素质教育培训机制;组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修订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通过多种措施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为维护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服务。

  张全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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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