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 依法行政添“守门人”
司法体制改革的江苏探索 ③
2月24日,南京海关法规处副调研员肖春将浙江某公司起诉镇江海关的行政诉讼案相关材料又看了一遍。此案一审判决镇江海关胜诉,原告又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肖春的另一个身份是南京海关的公职律师。受南京海关委派,他全程参与了这一案件的调查、出庭应诉等工作。他和公职律师团队作为办案的主力,按照证据规则全面深入调查取证,诉讼时通过举证质证有力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理有据驳斥了对方对海关执法的质疑,最终一审法院做出了海关胜诉的判决。
与传统的社会律师不同,公职律师是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他们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主要办理本机关的法律事务。2016年,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省司法厅在全省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认为,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能够利用自身熟知政府事务的优势,运用专业知识,开展法律论证,加强风险防范,对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早在2006年,南京海关就开始进行公职律师试点,现已有34名公职律师,其中33人是科以上干部。他们大部分在法治岗位上,也有部分在各个业务条线上。2001年,肖春到南京海关法规处工作,2015年拿到公职律师证书。
在肖春看来,成为公职律师后,在执业活动中就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在调查取证以及和法官沟通等方面,比单纯的行政机关人员要便利。”
鉴于公职律师兼具公务员和律师的双重身份,南京海关开创性地采取了“集中管理、虚拟运作、关区共享”的运行机制。关区公职律师由公职律师办公室统一管理,但并不集中办公,而是保持原有岗位不变,“平时分散、‘战时’集中”。“这种模式既不影响关区公职律师的‘一盘棋’运作,又能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本岗位的作用,以其专业优势带动关区整体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南京海关法规处处长、公职律师李卫新说。
“实践看来,公职律师在辅助决策、规范立法、统一执法、依法办案、调处争议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李卫新介绍,近5年来,南京海关共处理应对各类行政争议案件34起、民事争议及执行类案件近10起,关区公职律师均全程参与这些案件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南京海关近年来办理的复议案件均“案结事了”,诉讼案件也无一例败诉。
依法行政“守门人”的作用日益显现。近年来,公职律师共解答各业务部门及基层海关提出的疑难问题200余件,内容涉及改革性措施的合法性审查、政策法规的理解适用等。全面参与案件审理委员会,为重大执法行为提供法律论证和决策辅助。针对不同业务领域较为突出的执法问题,分类、定期编写指导性案例。
原来就从事法治工作,成为公职律师后有什么新的要求?李卫新认为,有了律师身份后,关区公职律师不仅要熟悉海关法,还要全方位提升法律专业素质,对从事法律工作是很好的支撑。同时,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服从行业管理,在职业操守等方面也有了相应要求。
和社会律师相比较,李卫新觉得,社会律师在知识面的广度和参与诉讼的经验技巧等方面有优势,在处理民事合同、劳务纠纷等方面更专业。公职律师的优势,是对本专业领域内的业务更加熟悉,“大家优势互补,可以强强联合。”
但是,肖春也坦言,成为公职律师后,义务虽然增加了,但并没有增加相应的报酬。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收入差距,还是很明显的。而且,根据规定,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为什么难留?与公务员薪酬制度不尽合理有关。”李卫新表示。据统计,全国海关系统有30多名公职律师改行去做了社会律师。南京海关去年也有一名公职律师辞职了,“刚能独当一面,就被律师事务所挖走了。”李卫新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要做到结构合理,我省的差距还很大。”身为江苏律协“两公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的李卫新介绍,全省现有公职律师207名,公司律师208名,而社会律师达18000多名。因此他觉得,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力推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发展。
尽管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间的收入差距一时难以跨越,但李卫新认为,应当建立符合党政机关特点的激励机制。“也许不能提高薪酬,但可以送公职律师出去进修深造,在职务晋升等方面也可以适当倾斜。同时,应在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建立更多的交流渠道和平台,以便双方互学互鉴、共同提高。”
“无论是哪一类别的执业律师,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都是一致的。”肖春说,“大家从不同侧面,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所以更要形成合力。”
本报记者 任松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