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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当“老赖”,让你寸步难行

来源:中国江苏网-新华日报   作者:杭春燕   2017-02-15 07:01:00

   

  2016年12月17日凌晨,扬州市江都法院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向“老赖”集中亮剑。当日共计入门到户找人55人次,拘传47人次,执行到位标的额82.6万元,集中送拘“老赖”13名。 郁 兴摄 视觉江苏网供图

  2016年12月29日,灌云县人民法院推出“悬赏执行”工作机制。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吴晨光 任晓姝摄 视觉江苏网供图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出台七大类联合惩戒措施。目的是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失信信息将多部门共享

  江苏省信用办副主任程友华介绍,去年4月,中央深改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去年6月27日,中央深改组第25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意见精神,我省研究出台了更具地方特色的《意见》。《意见》明确,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实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再由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及时推送给联合惩戒部门。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省高院相关人士介绍,去年以来,江苏举全省法院之力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执结案件42万余件,执结标的金额1831.8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16% 和45.16%,71人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大量案件仍存在规避执行现象,且手段不断翻新,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仅仅依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很难满足实际需求。新出台的《意见》意在构建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对破解“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一处失信将面临68种限制

  研读《意见》,记者发现,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江苏将面临设立金融类机构受限、从事民商事行为受限、行业准入受限、担任重要职务受限、高消费受限等七大类68项的限制。

  比如,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将作为证券、基金、期货公司设立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审慎性参考;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受限;失信人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失信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等。

  程友华介绍,我省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在国家提出的55项惩戒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又创新性地提出了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股票信息、金融理财产品、“保管箱”等信息,以及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使用利用湿地等13项联合惩戒措施。这些措施依法合规,务实有效,实实在在。

  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意见》体现了各部门、各地区协同推进的要求,除国家44个部门对应的省级部门外,还有针对性地邀请了省粮食局、省海洋和渔业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江苏分局和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共同参与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倒逼提升诚信

  民盟无锡市委主委、省政协常委高亚光认为,联合惩戒失信“老赖”,不仅可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更有利于倒逼全社会提升诚信意识。作为无锡市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高亚光告诉记者,构建诚信体系,最难的就是打破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信息孤岛”。

  “不缴水电费、虚报材料骗取政府补贴、偷排污水,这些失信行为可能出自同一个企业,但因为以往信息散落在不同的部门,很难归集起来。”她透露,这些年我省在推进多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得多部门联动惩戒严重失信行为成为可能,建议让更多的部门参与到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机制当中,不断提高信用信息更新的及时性。

  她也提醒,联合惩戒应当就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况细化惩戒程序和标准,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来执行。“老赖”一旦履约,要按照时间要求迅速撤销惩戒,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毕竟惩戒不是最终目的,希望失信者能吸取教训,从善如流,提高诚信意识,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才是最终目标。”

  “与其事后惩戒‘亡羊补牢’,不如从源头抓起,事前加强预防,让公民没有失信的机会。”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周勤说,以往,诚信建设多停留在口头上,过于依靠个人自觉,这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联合惩戒“老赖”的意见,标志着我省真正将惩戒失信行为“落在行动上”,上升到了可操作层面。

  本报记者 顾敏 杭春燕

  让诚实守信 成为共同价值取向

  本报评论员

  诚信是现代国家和社会的基石。维护社会信用,除了正面激励,还需要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实施“组团”惩戒,这对完善我省的信用体系、构建信用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民无信不立”,诚信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但近年来,公众对“诚信滑坡”颇有怨言,特别是对那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老赖”们,意见很大。“老赖”问题不解决,不仅有损法律权威、伤害社会诚信,也意味着不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江苏历年来持续推动社会多行业多部门联动机制建设,不断加大信用惩戒力度,深度压缩老赖生存、生活空间,取得了显著成绩。

  限制“老赖”入党、评选人大代表、录用公务员,限制“老赖”乘坐飞机、高铁、出境旅游,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随着此次《意见》的出台,我省针对“老赖”的天罗地网愈加紧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老赖”们将越来越无所遁形。对违法背信者而言,以往低价的“失信成本”不复存在,以往“打而不痛”的漏洞不断填补,一次失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然变得沉重而持久。

  严惩失信,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不诚信和欺诈行为进行严厉制裁是一种普遍的做法。我们时常津津乐道于国外无人值守的报亭,无人检票的公交车、地铁站等现象,其背后都归功于失信惩戒机制。如果制度不能保证形成“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受罚”的利益导向,诚实守信自然难成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和自觉追求,最终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与权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对“老赖”实施信用惩戒,仅靠法院“单兵作战”是远远不够的。此次《意见》明确,我省将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在此基础上实现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信息共享、“组团”惩戒,对“老赖”形成合围之势,让其寸步难行,更凸显制度层面对诚信的悉心呵护。

  好的制度还要好的执行。多部门联合惩戒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各个部门能否各司其职、密切协同,真抓实管、步步落实。所谓“扬善必须抑恶”,相信通过联合惩戒机制的建设,必将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促使全省形成诚信做人、守约践诺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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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