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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职工保护将出“加强版”

来源:现代快报   2017-02-10 07:29:00

  江苏女职工保护将出“加强版”

  首提更年期保护制度防性骚扰

  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女性“特殊期”保护更加细化

  江苏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将有“加强版”。2月9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除拟保留“痛经假”等保护条款外,还拟增加女职工备孕期、怀孕不满3个月、怀孕7个月以上、产假结束返岗、更年期等时期的优待条款。此外,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其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杨菲菲鹿伟项凤华

“5期”保护

  经期

  孕期产期

  痛经最少可休1天

  去年宁夏曾明确“痛经假”,这让不少小伙伴各种羡慕嫉妒恨。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其实,早在28年前,也就是1989年实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里就有“痛经假”。不过,根据现代快报此前的报道,有的单位很人性化,但一些民营企业或私企落实起来就比较困难了,“痛经假”转眼就成了“僵尸假”。

  此次意见稿中,仍然给女职工保留了这一项福利,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对于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天。

  孕期

  保胎可申请休息

  对于准备生宝宝的女性,从备孕期就开始保护了。意见稿中增加,经本人书面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由于怀孕初期,往往一不小心就会流产,为此意见稿对怀孕初期的女职工加倍呵护,拟规定孕妇可以休“保胎假”。即,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怀孕不满3个月以及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还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天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此外,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也可以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产期

  二孩产假也128天

  在1989年实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这一办法已实行了28年。去年全面两孩政策落地,江苏省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统一延长产假,不管生一孩还是二孩,女方产假都是128天。

  此次意见稿也将这条吸纳进去,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女职工下列保护:生育的,享受不少于12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产假结束,不少女职工又要重返职场。意见稿也拟给这些女职工一定的适应期,规定允许她们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

  哺乳期

  设为1年可申请休假

  职场上,“背奶妈妈”到处可见。此次意见稿规定,哺乳期设为1年,从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止。在哺乳期内,女职工还可以申请休哺乳假,具体待遇由双方协商。

  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除了不能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外,每天劳动时间内还要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更年期

  症状严重者可调岗

  在传统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江苏拟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保护范围,意见稿第十九条表示,如果女职工正处在更年期,而且综合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可以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更年期”伴随着女性绝经等而出现,是因生理退化而引起的一个人生不适期。在更年期内,女性会有一系列的生理和心理问题,包括焦虑、失眠甚至抑郁等等。这种生理与心理问题的出现,当然会影响到女性工作。比如不再适合某些劳动岗位。对此,法律赋予女性更年期“换岗权”,这是对更年期这一生理自然的正视,更是对女性职工相关劳动权益的保护。

职场保护

  要求企业预防

  女性不受性骚扰

  既不想继续被骚扰,可是又担心工作受影响、被周围同事嘲笑,职场性骚扰让不少女性苦不堪言。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意见稿首次将性骚扰写进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要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其中提到,要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要开展防治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同时,还要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在女职工受到性骚扰投诉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意见稿中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女职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在健康体检方面,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其中,对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企业约束

  用人单位履责情况

  将纳入信用体系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新办法量化处罚标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如果用人单位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值得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由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还将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的遵守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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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