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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所呼,我有所应|法刚治柔,重塑人生,社区矫正帮助罪犯复归社会
2021-03-07 09:24:00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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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住苏全国人大代表坚持人民至上,积极反映群众呼声,建言国之大计,推动改革发展与法治进程。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学习强国”江苏学习平台、江苏人大网、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推出“你有所呼 我有所应”系列报道,今日推出第六篇,敬请关注。

刑罚的意义在于惩前毖后,更在于治病救人。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律理论和实践都特别关注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复归社会问题。作为严肃的刑事执行制度,社区矫正以遵纪守法为前提,以法律刚性彰显治理柔性,让不少踏入歧途的人重塑人生。2006年3月,宜兴市社区矫正对象鲍某因不顾安危挺身抗击台风等表现,成为江苏省首例社区矫正减刑案例。此后,南京、苏州、镇江、徐州、宿迁等地纷纷出现减刑案例。

2003年7月10日,江苏成为首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省市之一,自此拉开了社区矫正实践探索的序幕。在很多人还不明白社区矫正为何物时,江苏就用第一部地方法规性文件《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展开探索。制度先行,江苏率先实现了社区矫正省内全覆盖,并取得5年累计矫正近7万人,重新犯罪率只有0.12%的成果。

2008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玲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交了一份《关于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社会矫正扩大试点工作的建议》。翻开刘玲历次在全国人代会上提交的议案建议目录,“社区矫正”问题是她每年关注的重点。2011年,她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又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建议。8年后,刘玲的坚持得到了回应。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7月1日实施。

时间拨回到立法前5个月,东南大学法学院梁云宝副教授奔赴北京,参加《社区矫正法(草案)》专家研讨会。为此他准备了12条建议,积极讨论,建言献策。“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应当分别实行不同的执行办法,如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我提出的在义务教育外,需在帮助就业等方面进一步规定的建议被吸收采纳。”梁云宝说。

“从2003年试点到2011年刑法增加社区矫正条款,再到《社区矫正法》的通过,形式上是社区矫正专业化、系统化的快速发展,实质上是我国法治的实质性进步。”梁云宝表示,江苏省在社区矫正各个方面的探索,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江苏经验”和“江苏智慧”。

在宏观层面,江苏省逐步形成了正义修复、规范矫治和分流监控“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理念,该理念被《社区矫正法》正式吸收;在中观层面,江苏省提出了备受关注的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制度、社区矫正中心场所建设等;微观层面上,《社区矫正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等分别对社区矫正机构的信息化水平、信息化核查、电子定位装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在这之前,江苏省就对现代科技被应用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时,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等应否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进行了积极探索。

“在我国,适用刑法的目的绝不是单纯为了制造罪犯,教育他们,让他们复归社会、融入社会,让他们终将成为我们,一定是我国法治发展图景中绝美的、不可或缺的画面。”梁云宝建议,将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纳入到社区矫正中来。在涉及环境资源犯罪中,针对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区分非金钱化修复与金钱化修复的实行。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记者 童棹凡

标签:社区矫正;江苏省;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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