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张瑜)1月13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在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方面,修订草案作出了一些补充和完善。比如,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有关政府召开听证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等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陈述权。
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增加了如下内容:“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