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志愿服务主体力量的不断壮大,对其管理体制、服务活动等方面需要法治细化保障。1月13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会上对《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多条规定。拟将每年3月5日设为“江苏省志愿者日”,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并对一些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卢河燕
拟将每年3月5日设为“江苏省志愿者日”
在营造全社会尊重志愿者的氛围上,修订草案修改稿强化了对江苏志愿服务周的规定,突出志愿者主体,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每年3月5日为江苏省志愿者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引导更多、更专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来。因此,增加一条明确“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引导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注册成为志愿者,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成立专业志愿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可以登记成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并新增“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要公布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
基层群众如何参与志愿服务?修订草案修改稿新增一条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需求信息,或者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服务需求。同时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联系,及时提供志愿服务需求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大多有个性化的组织标志。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也可以使用本组织的标志。”并进一步明确,“禁止利用志愿服务标志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支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参与支持志愿服务事业,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修订草案修改稿新增,“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并明确,对于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志愿服务基金会等团体按照其章程给予帮扶。志愿者的人身安全也要有保障。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款,规定“支持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行业组织等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志愿服务应当鼓励、支持,但奖励、优待也要适度,不能成为等价交换。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给予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优待、礼遇。”“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