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某因酒后驾驶,被淮安市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民警查获。
3月8日晚上9点多,石某驾驶一辆浙B牌照小型轿车,行驶至新扬高速181公里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淮安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驾车时体内酒精含量为54mg/100ml。在随后的调查中,民警发现,石某是个体老板,因业务需要经常喝酒应酬,2014年,他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交警处理过;2020年9月,又因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被浙江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交警提醒: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后,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违反缓刑管理规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撤销缓刑,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实刑;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酒驾被查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和判处的缓刑合并执行。
■融媒体记者 杨春阳
通讯员 吕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