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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制发《检察关注函》关注未成年人骑行非机动车
2020-06-01 15:00:00  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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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清江浦区检察院面向全体家长发布了一份《检察关注函》,建议广大家长应当积极做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和遵守工作,督促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不让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据了解,这是全省首个涉及交通领域的《检察关注函》。■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同时,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清江浦区检察院通过梳理相关案件发现,初中生骑行电动自行车上下学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人身伤亡的情况时有出现。这种行为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自身,甚至祸及他人,更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检察关注函》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检察关注函》建议,为未成年子女营造安全氛围,呵护其健康成长是每一位家长的责任所在。全体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积极做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和遵守工作,督促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不让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觉排除安全隐患,呵护未成年人安全成长。

《检察关注函》一经发布,连日来记者在街头采访时听到大多数市民对此表示赞同。“总能在路上看到不戴头盔、满脸稚气、骑着电动车的学生。有的边骑边相互追逐,有的戴耳机听歌或逆行闯红灯,很让人担心。”家住解放东路的市民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家附近有多所学校,在上学放学时,自己经常能看到学生骑着自行车、电动车发生碰擦的情况,“幸好都没多大事,但万一呢……”

王先生的儿子上初二了,他没让孩子骑过电动车。“孩子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差,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很可能处置不当,万一……到时候我们后悔都来不及。我在这方面,一直把孩子看得紧紧的,也希望家长们能听从检察院的提醒。”王先生说。采访中,不少家长在对《检察关注函》表示认同的同时,希望有更多的部门一起关注未成年人的出行,“能不能在公共交通等方面加大配套投入,让孩子们的上学、出行变得方便起来呢?”

标签:未成年人;电动自行车;未成年子女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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