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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索赔?看看淮安2019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0-03-16 10:43:00  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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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买商品、进行消费,享受店家的服务时,难免会因为种种原因产生纠纷。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索赔,哪些情况下无法得到索赔呢?昨日,淮安市中级法院发布了全市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对此进行了详细介绍。

◎产品有缺陷

造成损害应赔偿

市民陈某在网上支付15000多元,购买了一套化妆品用来祛斑,但随后脸上出现了红肿、瘙痒等不适症状,并且越来越严重。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法官提醒,随着美容市场的不断发展,美容行业中的资质不全、证照不齐、假冒伪劣美容产品泛滥等问题日益显现。因此,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和美容产品时,务必要仔细检查美容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以免购买了伪劣美容产品,给自身带来伤害。

◎虚假宣传

商家退还货款赔偿损失

虽然央视发布过声明,称其从未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或证书,但仍然有不少商家标榜自己的产品为“CCTV央视上榜品牌”。去年,市民王某就在市区购买了如此宣传的某品牌足金项链一条和足金手镯一只,总计人民币22766元。

最终,法院判决珠宝公司退还消费者货款22766元,并支付货款3倍的赔偿款。

◎质量不合格

消费者获三倍价款赔偿

市民纵某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某品牌男衫1件,价款398元,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掉毛严重,手感很差,后来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该产品与实际标注成分差别较大,不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百货公司销售商品中存在欺诈行为,应该向消费者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并退还货款。

◎偷梁换柱

装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装饰公司和客户签订了某电器产品定购单,却将另一款产品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客户将该公司告到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消费者,装修市场鱼龙混杂,不乏各种不诚信行为。消费者要防范各种装修陷阱,必要时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标注生产商

销售者被判退还货款

有些商品将经销商和生产厂家混为一谈,在标注上只写经销商而不写生产厂家。其实,这是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厂家也应该标注在商品上,以便让消费者能够简单明确地知道产品的生产者,确定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

市民周某就遇到了这样情况,并获得了赔偿。周某在某商业公司门市购买了价值近万元的某品牌羽绒服,所购服装吊牌上注明产地为江苏省苏州市,经销商为上海某有限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有限公司以经销商的名义标注了名称、地址及生产地址,属于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周某有权要求退货。最终判决被告某商业公司返还原告周某货款。

◎不是“消费者”

法律不保护

张某在网上购买了某商品公司生产的纯红薯粉条100件,但在当天申请了退款,且退款成功交易关闭。2017年5月21日,张某又在该公司网店购买了上述商品188件。4日后,张某收到1件商品,他与网店客服进行了沟通,要求当天补发货物。同年5月31日,张某在收到全部剩余货物后,向网店客服反映收到的产品有问题,称商品在宣传网页上号称无添加剂,但配料表中却有添加剂的存在。张某认为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涉案产品含有添加剂应该是明知的,而且不论从购买涉案产品的数量,还是从其购买涉案产品的异常网购操作行为以及收到货物后的反应来看,张某购买产品的目的并非用于生活消费,而是存有索赔之意图。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

通讯员 赵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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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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