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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小区车位管理分成款 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
2019-12-13 10:17:00  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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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12月12日,清江浦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市区康城明珠小区业委会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要物业公司收取的小区停车位管理费分成款21万余元。

  2008年,淮安某物业公司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与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向小区车主收取机动车车位管理费,其中的30%部分应支付给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的收益。现物业公司已经撤离该小区,但最后一年的分成款却未支付。小区业委会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属于全体业主的最后一年车位管理费分成款合计21万余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车位的数量和收费标准,由此计算每年应支付的车位管理费分成款应该为10万余元,而不应该是21万余元。业委会表示,物业公司的这一计算方式,没有将其收取的流动车位管理费计算在内,即许多业主在向物业缴费后,车辆可以驶入小区,但需在固定车位以外自行停放,对于这部分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用,理应也计算在内。

  法院审理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小区流动停车位的收费分成,但流动停车收费情况亦难以查清,而根据固定车位的数量和收费标准,分成款确实应为10万余元。法院根据相关账目,发现物业公司历年向业委会缴纳的分成款均多于10万元,并且都稳定在15.6万元左右。最终,法院认为,15.6万元应能反映物业公司每年收取车位管理费分成的真实金额,判决物业公司继续支付业委会分成款15.6万元。

  ■淮海晚报记者 王磊

标签:物业公司;车位管理费;法院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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