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小孩子嬉戏打闹是常有的事,有时候把握不好轻重便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如果发生在学校,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呢?11月28日,清江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吴某(化名)和赵某(化名)是市某小学同班同学,2018年5月一天下午,因为都要参加学校运动会,两人在学校操场的运动器材上嬉戏玩耍,在打闹中,吴某用脚踢到了赵某,导致赵某站立不稳从器材上摔下,门牙刚好磕到器材上,导致两颗牙齿脱落。事故发生时,学校老师不在现场。受伤后,赵某先后在3家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612元。
之后,赵某向清江浦法院提起诉讼,把吴某及其父母、学校作为被告,请求判决赔偿医药费、牙齿更换费等约3万元。
那么,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到底责任如何划分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用脚踢原告赵某致其摔倒,是赵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根据吴某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其承担60%赔偿责任。由于吴某当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单独财产,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由其父母给付赔偿。
庭审中,学校辩称,其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后,老师及时联系医院并将学生送医治疗,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没有过错。但法院认为,根据赵某、吴某在校内共同玩耍时情形,存在明显的人身危险性,却无老师予以制止,由此可见学校虽已尽到相应的安全教育义务,但未能全面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此外,事发时原告赵某作为一名接近10周岁的小学生,已具备相当认知能力和是非分辨能力,应能预见其将要参加活动的后果,故其对于自己的损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其自己承担15%责任。
■淮海晚报记者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