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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被判合同诈骗罪
2019-08-08 16:54:00  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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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在签购房合同前,应充分审查能够证明房屋权属的材料

  为了能不劳而获,多拿一笔钱,男子拿出已经售出的住房转手又卖给其他人。8月5日,涟水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8年2月,倪某与陈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将其位于涟水县某镇的一套住房出售给陈某,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9.5万元,签订协议时付款12.5万元。同年5月,陈某又向倪某支付了1万元。8月份,倪某隐瞒该房已出售的事实,又将该房出售给郑某,且郑某入住该房。2018年下半年,倪某又要求陈某增加购房款6000元。2019年1月经倪某催要,陈某向其支付剩余购房款6.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被告人倪某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关于“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这其中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而言,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在与买受人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其已无法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的事实,骗取买受人购房款,在骗取数额达到定罪量刑标准的情况下,行为人即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仅为了获取更高售房价格而故意毁约,将房屋先后出售给两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买受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违约赔偿。

  “为了预防遭遇‘一房二卖’而造成损失,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充分审查不动产权登记证、房产登记信息等能够证明房屋权属的材料。”涟水法院刑庭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合同后,应立即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或办理过户手续;如遇到售房人无理迟延履行过户手续,购房者应立即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挽回自己的损失。

  淮海晚报记者 陈帅

  通讯员 付礼彬 左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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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陶爱珍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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