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饮酒身亡 同饮者被告上法庭
2018-12-05 10:46:00  来源:淮海晚报  
1
听新闻

  市民张某本来是去参加朋友的酒席,可在酒后回家路上,突感身体不适,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却不治身亡。于是,张某的妻子、母亲将几名同饮者都告上了法庭。12月3日,清江浦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同饮者无过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悲剧:聚会饮酒后身亡,7名同饮者自愿补偿7万元

  2017年11月12日,被告李某、赵某约张某出来聚一聚,一共8个人都是平日里玩得比较好的朋友。当晚6点40分,张某如期赴约,酒席由李某付钱,席间8人共喝了4瓶白酒。至晚上8点左右,酒席结束,各自回家。

  张某在酒后骑电动车回家时,途中又去了一朋友处聊了会天。当晚9点30分左右,张某突然感觉到身体不适,随后周围人拨打了120急救。当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张某已经心跳停止,最终经过抢救,还是不幸身亡。根据检验报告,张某系心脏呼吸骤停导致死亡。

  庭审中,李某等人表示,当天晚上张某喝了三两多的白酒,不到8点饭局就结束了,离开时张某还是好好的,张某平时酒量在一斤半左右,当天并没有喝多,也无人员劝酒,并且在出事后,他们也自愿补偿给了张某家人7万元钱。

  ●判决: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饮酒致人死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同饮者只有在行为上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和损失时,才承担过错责任。酒友死亡,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需从三个方面分析:首先,同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其次,同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最后,同饮者承担救助责任。

  该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患有高血压疾病,对饮酒可能造成的自身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更应加重自己对饮酒行为的注意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当日酒桌上有恶意劝酒或强迫饮酒等行为,我国法律未禁止成年公民饮酒,根据酒店监控,张某离开时,走路、行动等并无异常,酒后并无醉态,在此情况下,同饮人并无陪同救助义务。根据张某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其死亡原因系心脏呼吸骤停,并无证据证明张某死亡与当日的饮酒有因果关系。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其他过错,故被告同饮者对张某的死亡并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醒:这种情况下劝酒构成侵权

  法官也提醒市民,年底将至,酒席增多,如果明知他人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大量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行劝对方喝酒,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将构成侵权。

  从社会道德角度讲,同饮者可以对饮酒人进行善意提醒,建议其不要过量饮酒,但这种善意提醒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如果同饮者明知此人已经醉酒,应当予以救助,如送医院或送回家,交给具备照看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安置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所等,同饮者只要采取的处置符合一般人通常理解的救助方式,不宜让其承担责任。发生饮酒死亡事件,死者家属应当举证证明其同饮者存在过错或过错程度,否则,同饮者不应承担责任。淮海晚报记者王磊

标签:饮酒;过错;酒席
责编:胡悦 崔欣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