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月25日上午,淮阴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首例由淮阴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顾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和行贿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
顾某某是淮阴区丁集镇某村党总支书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于2018年2月至3月期间,多次与涟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辅警翟某某、颜某为犯罪分子聂某某传递案件信息、作伪证财产信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顾某某为感谢翟某某在聂某某被监视居住期间提供便利,帮助聂某某逃避处罚,送了1万元现金给翟某某。庭审中,被告人顾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定被告人顾某某与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共同犯罪;顾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顾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此案由淮阴区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淮阴区检察院检察长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该区纪委监委1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陈东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