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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索要居间费不成起诉买房人 反被判赔偿损失6000元
2018-08-14 11:08:00  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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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清江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居间是中介的一种形式,居间费就是中介费。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于买房人与中介公司的中介费用未谈妥,中介公司拒绝继续提供服务,房子没买成,买房人损失了定金,中介公司起诉买房人,要求其支付居间报酬,反而被法院判决对购房定金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案情:中介费没收到,从中捣鬼,致使房屋交易失败

  2018年1月,宋某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一套,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一份,约定买方先行支付定金1万元,剩余房款于2018年2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与宋某就居间报酬进行协商,宋某认为自己全款购房,手续简单,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2%支付,仅愿意支付中介费5000元。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中介公司不想做宋某这笔生意了,便通知宋某来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宋某和卖房人碰到一起时,卖房人询问宋某,购房资金出了什么问题,怎么房子买不了了?宋某一头雾水,他告诉对方,购房资金没问题。三方一对质便明白了,因为宋某不肯按要求给付中介费,中介公司便对卖方谎称,是买方的资金出了问题,要求解除合同。经过一番协商,三方于2018年2月5日至政务服务中心房产交易窗口办理产权过户,中介公司与宋某就居间费用最后协商,宋某表示,现在他仅同意支付居间费1000元,中介公司不同意,并以此拒绝继续提供居间服务,同意卖方房屋可以另售,宋某的房子还是没买成。2018年2月10日,按照之前的合同,卖方短信通知中介公司、宋某合同解除,定金1万元不予退还。2018年5月2日,中介公司将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居间报酬19240元。

  法院:中介公司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买房人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为收取居间报酬向卖房人虚构宋某因购房资金出现问题要求解约的事实,导致宋某与卖房人互相误会,在三方经对质澄清误会之后,合同约定的履行到期之日,居间报酬仍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本可以将居间报酬争议搁置日后通过诉讼解决,促成案涉房屋交易完成,完全履行其居间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其停止继续提供居间服务,终止买卖交易,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宋某的利益,依法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本身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反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介公司因报酬争议单方终止居间服务导致宋某违约遭受购房定金损失,对此,中介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认定中介公司应对宋某的购房定金损失1万元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6000元。

  ■淮海晚报记者李蓉

  通讯员董淑敏

标签:报酬;中介费;中介
责编:蔡俊宝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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