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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未过户又卖掉,合同被判无效
2018-07-10 16:2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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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中国江苏网讯 房主将自家房屋出售,委托买家全权代办房屋过户一切事宜,双方申请公证,《委托书》真实有效。房屋还未过户,买家便又将房子给卖了,这位新买主虽然交了定金却无法过户,起诉到法院又被告知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到底是为啥?

  2017年11月27日,朱某将房屋出售给林某。2017年12月7日,朱某向市公证处申请公证《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朱某委托林某,以其名义代办售房手续,包括前往房管部门开具《不动产登记薄信息查询结果》、签订售房合同、办理《不动产证书》过户手续、办理水电过户、缴(退)税、交付房屋、收取售房款等与售房相关的事宜。

  2018年3月,林某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丁某,他以朱某代理人的身份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林某向丁某出示了《委托书》,合同签订后,丁某依约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给林某,林某写了收条。丁某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被告知这处房产已被查封无法过户。丁某此时才了解到,在他买房之前,房主朱某曾将房屋卖给另外一位买家并签订了合同,后朱某毁约,这位买家诉至法院,导致房屋被查封。现在,丁某付了定金也无法过户,他十分气愤。2018年5月,丁某将房主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房屋。

  清江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房主朱某委托林某代为处理售房相关事宜,并不是叫林某将房屋再卖给其他人,因此,林某出售房屋给丁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亦未能取得追认。其次,林某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售房屋,有逃避缴纳国家房地产税收的嫌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林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该案法官表示,二手房买卖,买卖双方都应擦亮眼睛,对买方来说,购买的可能是权属不明的房屋,对卖方来说,则存在违约和履行不能的问题,双方都要承担很大风险。7月5日,清江浦区法院作出判决,丁某的买房合同无效,他要求过户房屋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丁某可另案向林某追究责任。记者李蓉 通讯员朱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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