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小区车胎被扎 物业公司担责三成
2018-04-25 10:4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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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25日讯 车主正常交纳了停车费,但车子按规定停在小区停车位上时被扎破了车胎,物业公司是否担责?23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布这样一起案件的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被判承担30%责任。

  赵某(化名)是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业主,2016年7月3日,他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960元,期限从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9月13日。2017年5月28日,赵某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位上。第二天,赵某发现车子左前轮被扎两个洞,后来换胎花费了600元。

  赵某认为,自己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物业公司就应该对他的车子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现在,物业公司失责导致他的车子被扎,应该对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赵某起诉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轮胎损失600元。

  法院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30%,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这样判?办理该案的法官对该案的几个争议焦点做了解释。

  关于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应当承担何种义务,法官认为,物业服务的质量不论高低,均只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小区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而不可能杜绝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公共财物负有看管维护义务,业主的个人财产并不在此列。

  关于业主所交停车费的性质,法官认为,业主所交纳的停车费通常是物业公司对停放车辆进行管理的费用。而管理关系并不等同于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即保存和管理,而管理则无保存之意,其责任较之保管自然也应当减轻,应当只在管理秩序的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故此,在发生车辆丢失、毁损的,物业公司基于管理职责在其能够防范和制止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法官认为,业主车辆遭受毁损、灭失时,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其因管理不善的过错导致车辆丢失或者毁损。该案中,由于该小区的监控器损坏,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范措施,致使原告的车辆轮胎被人为毁坏,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追溯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被告未尽到必要的小区安防义务,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者李传芝 通讯员蔡红芹 陈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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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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