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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三年审判虚开发票案件 税额高达2亿元

来源:   2017-10-13 10:07:00

  中国江苏网10月13日讯 发票,既是企业的完税凭证,又可作为报销的凭证。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近年来全市虚开发票案件持续增长。记者昨日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至2017年8月,全市各级法院共审结虚开发票类案件67件,总计处理112名被告人、56家单位,虚开税额总计高达2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0.8亿余元。就此,法官提醒市民,超出正常开票范围,即使虚开1份发票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据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徐燕介绍,虚开发票犯罪,根据虚开的发票种类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另一类是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所构成的虚开发票罪。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5年8月,被告单位淮安市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徐某,通过他人从连云港某公司购进价值233360元的货物。除正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支付1万元开票费用,额外从该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税额16854.70元,该票被徐某的单位用于申报抵扣税款。清江浦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对于此案,徐燕表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标准并非是以虚开发票的份数而是以虚开税款数额为标准,这一案件中虽然只虚开了1份,但虚开税款数额为1.6万元余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徐燕介绍,和虚开增值税发票不同,虚开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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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