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岂容不还
中国江苏网5月16日淮安讯 (岳朝友)救助基金解了燃眉之急,该归还时却推三阻四。近日,淮阴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社会救助基金的案件。
刘某被张某骑摩托车撞伤住院治疗,在刘某向紫金保险书面承诺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后,紫金保险为其垫付医疗费5800元。后刘某从张某处得到赔偿14000元,并协议不再追究张某的任何责任。刘某收到张某赔偿款后,却并未将紫金保险垫付的医疗费返还,紫金保险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救助基金。
淮阴区法院审理认为: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及时救助,是一项社会专项基金。紫金保险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交通事故受伤者刘某垫付医疗费,在刘某得到赔偿后应主动将医疗费返还给紫金保险,且刘某也承诺及时偿还。紫金保险诉至法院后,刘某虽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因该案标的较小,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一审终审判决刘某返还紫金保险垫付医疗费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