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外发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某物业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随后与该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委托合同》,并支付保证金及招标代理费共11万余元。然而合同签订后,中标物业公司却无法进驻小区提供服务,原因在于该业委会此前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且原物业公司又拒绝退场。围绕返还11万余元保证金及招标代理费,中标物业公司遂将徐某、曹某等9名业委会委员诉至法院。
【评析】
小区业委会成立不合法,业委会委员却以业委会名义对外招标,中标物业公司交了保证金和招标代理费后却无法进驻小区,其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委员在履职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如果在明知或应知业委会成立不合法、表决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仍以业委会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已超出业主大会合法授权的范畴,构成无权代理,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员个人承担,不能转嫁由全体业主买单。
本案中,9名委员系共同参与业委会的议事决策,以集体决议的形式形成统一对外意思表示,并共同实施对外招标、收费等行为。该行为系各委员基于共同意思联络的协同行为,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保证金及招标代理费的支出,是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下形成的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因此,9名委员应当对外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中任何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而中标物业公司基于业委会对外公示的公章,对其主体资格产生合理信赖,已尽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宜苛以过重的审查义务,在自身不存在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其因信赖业委会的合法外观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业委会成立中未按法定程序推选,且部分委员不具备法定当选资格,该业委会未取得业主大会的合法授权。徐某、曹某等9名委员在明知上述违法情形的情况下,仍以业委会名义对外从事招标、收费等民事活动,构成无权代理,依法应当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遂判决徐某、曹某等9名业委会成员共同退还中标物业公司保证金及招标代理费11万余元。9名委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春丽 任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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