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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情形下“包工头”工伤保险资格的认定
2026-11-03 11:0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包某厂房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后,将其中的木工部分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薛某某施工。薛某某招用部分工人,其本人亦参与具体施工。2022年12月8日,薛某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工地的一层北窗台支模时,从1.5米高的窗台上跌落摔伤,随即被120急救车送医救治。后薛某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薛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某建筑公司不服,主张薛某某是“包工头”,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评析】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包工头”本人能否被解释为法律规范中的“劳动者”。笔者认为,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应当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首先,“包工头”处于劳动保护的利益链条末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1号指出,“包工头”作为劳动者,处于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利益链条的最末端,参与并承担施工现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有的还直接参与具体施工,同样存在因工伤亡的情形,其因工伤亡与其聘用的施工人员因工伤亡,就工伤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责任而言并无本质区别。如人为限缩《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将形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其次,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符合“应保尽保”的立法目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要求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模式下,参保对象是项目上实际从事施工的全体人员,并无理由将“包工头”排除在外。

最后,“包工头”违法承揽的法律责任与其社会保险权利并不冲突。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能因“包工头”违法承揽工程而否定其社会保险权利。承包单位从违法转包、分包中获取利益,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理念。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木工部分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薛某某,薛某某招用工人施工,其本人亦参与具体施工,其在施工过程中因工受伤,与其招用的施工人员因工受伤并无本质区别,某建筑公司应就其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区人社局作出涉案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蔡潇林 赵一凡 彭 玮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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