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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能力不足情形下拒执罪的认定
2026-10-29 09:4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刘某、张某(系夫妻)因债务纠纷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刘某被列为被执行人后一直处于失业状态,主要收入来源为安全员证书挂靠费,每年2万至3万元;张某无固定收入,两人合计年收入约3万元。2025年1月,两人通过借款方式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执行期间,刘某将取得的挂靠费转入其母亲账户,张某对此知情。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挂靠费的具体用途仍未查清。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张某在执行期间取得收入,却未将相关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反而将款项转入他人账户,具有规避执行的嫌疑,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资金转入他人账户并不当然等于隐匿、转移财产。若刘某、张某积极还款,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则不应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主观故意看,应当结合实际履行能力与还款表现综合判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针对的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不能将债务未清偿直接等同于拒不执行。本案中,刘某失业,张某无固定收入,两人合计年收入约3万元。2025年1月,两人曾通过借款方式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可以作为判断其履行意愿的重要参考。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两人具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仍需结合其收入、支出及还款记录进一步判断。第二,从财产处分行为看,不能仅凭资金转入亲属账户认定逃避执行。刘某将挂靠费转入其母亲账户,确有必要核实款项的实际归属、控制情况及具体用途。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挂靠费去向仍未查清,尚不能排除相关款项用于必要经营支出或家庭基本生活开支的可能性。第三,从证据标准看,应当审慎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本案中,刘某、张某收入有限,曾通过借款偿还部分债务,但挂靠费的具体用途经过两次退查仍未查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资金处分系出于逃避执行的目的。资金去向不明不能直接证明刘某、张某无罪,但也不能以此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若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查清关键事实,且全案证据未达到起诉标准,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本案应重点审查嫌疑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还款情况、挂靠费的资金流向及处分目的。现有证据显示,两人收入有限,且曾借款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与此同时,挂靠费的具体用途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尚不足以证明两人具有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若进一步侦查仍无法查明相关事实,且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构成要件,则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避免将客观履行困难与刑事犯罪相混淆。

刘一驰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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