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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法律关系分析
2026-10-29 09:4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李某经营着一家产后修复健康管理中心,员工梅某与其私交甚好,两人日常以朋友相处。为了扩大门店的经营规模,李某邀请梅某出资5万元入伙,双方达成书面的合伙入股协议。合同约定,梅某只投资入股,按比例享受分红,但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且李某承诺无论盈亏,只要合同期满,若梅某未能收回投资本金,李某都会无条件补齐梅某所出的投资款。梅某觉得这样的投资稳赚不赔,欣然答应。一年多后,梅某因为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要求退股拿回本金。李某与其签署退股协议同意退款后,越想越后悔,双方原本签的就是合伙协议,本就存在盈亏风险,现在门店经营效果不佳,便不想退回投资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梅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全部投资款。

【案情】

承办法官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聊天记录、退股凭证等证据,穿透合同的表面约定,精准剖析双方的实质法律关系,最终认定本案属于典型的“名股实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合伙投资关系,判令李某返还这笔投资款形式的借款。

从协议约定来看,双方签订的所谓合伙协议仅约定了原告投资和利润分红,原告梅某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且约定了合同期满补齐未收回本金的保底性质条款,即原告无需承担投资亏本的风险。法律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合伙协议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并不符合合伙关系“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实质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李某也签署协议同意退款,因此理应返还这笔投资款形式的借款。

“名股实债”的合同约定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尤其多发于朋友、熟人间的合作,因为双方关系好,协议写得模糊,或者是想尽快拉到投资,以“保本”方式吸引,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说清。投资入股意味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经营亏本时投资金当然可能亏损,借贷关系则是有借有还,到期还本付息。两种法律关系的后果截然不同,在合作前应当明确双方的真实法律意图。如果本意是合伙,则应明确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关系性质,明确投资比例、合伙期限、事务执行、风险分担、收益分配、退伙等关键内容。为图一时方便,更快拉到投资,写成固定收益、分红保本,若发生纠纷,反而得不偿失。如果本意是借款,应写明借款本金、利息计算、借款期限等内容,避免用“入股”“分红”“合伙”等表述来包装真实的借贷关系,以免经营失败,被要求作为合伙人共担亏损。

陈俊涛 庄旻烨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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