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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小区配电箱内接地铜牌如何定性
2026-10-15 10:2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王某某居住在某安置小区,该小区常住人口一千余人。王某某潜入其居住的小区配电房中,秘密窃取正在运行中的配电箱内用于接地的镀锌铜牌。经鉴定,王某某盗窃的铜牌价值人民币1万元。

【评析】

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极易发生评价上的竞合或模糊地带。厘清两罪的核心标准,在于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关键要素的实质审查。如本案中,王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王某某的行为不具备破坏电力设备罪所要求的对公共安全的实质危险性。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其成立不仅要求破坏行为针对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也要求该行为足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盗窃可瞬时引发电击、大面积停电或火灾的电力运行核心部件,通常具备公共危险,而盗窃仅造成财产损失、不具备即时危险的备用或辅助性设施零部件,则不具备公共危险。本案中,接地铜牌虽被安置于带电运行的配电设施内,但其功能属性为电力辅助设施,核心作用是将故障电流或漏电电流安全导入大地,与配电箱本身所具备的接地功能重叠。王某某盗走铜牌后,该小区客观上未发生停电、人员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这表明,王某某的行为在具体情境下并未产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不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观要件。

秉持刑法谦抑精神,存在争议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在判断破坏电力设备罪所要求的“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要素时,应当综合考量设备性质、功能、案发环境等因素,判断该行为在通常情形下是否具备引发公共灾害的盖然性,在证据上无法达到“足以”的证明标准,或者认定存在争议时,司法机关应恪守谦抑原则,不得将“危险”升格评价,而应退回到侵害个人法益的财产犯罪范畴,以盗窃罪定性。本案中,虽然小区人口稠密,但王某某盗窃的铜牌并非核心部件,且其功能与其他设备重叠,铜牌被盗走后并未发生安全事故,在无法证实王某某盗窃铜牌的行为达到“危害公共安全”时,以盗窃罪论处更为适宜。

孙奥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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