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章某为承接工程项目,伪造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证件,共计伪造纸质证件6份: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份,两份证书编号完全一致,但企业注册资本、资质类别、发证日期等均不相同,分别用于承接工程项目对外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4份,分为两组编号,同一编号之下,企业地址、有效期限、发证日期均不同,4份证件分别用于不同工程项目承接。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虚假证件有两类,全案应认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份;
第二种观点认为证书编号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这类行政许可证件的唯一身份标识,同一编号对应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一本国家机关证件,全案应认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3份。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评价伪造证件数量,不能机械以行政证书种类或编号为标准,应立足于纸质证书本身的社会证明功能,全案应认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6份。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行为对象看,每一份纸质证件均具备国家机关证件的外观与证明功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具有证明身份、许可资格效力的文书载体。本案6份纸质证件,均完整复刻行政机关证书格式,具备完整的发证机关、编号、企业信息、有效期、许可范围等全部形式要件,每一份都可以独立对外证明企业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资质。虽然部分证书编号相同,但证件上记载的企业资质类别、发证日期、有效期等核心许可内容已经发生实质性修改,每一份纸质证书,对外呈现的是一份不一样的许可状态,具备独立的证明效力。
从客观行为看,章某制作多份证件的行为具有独立性。本案中章某根据不同业务需要,针对性修改企业资质类别、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关键信息,分别制作形成内容各不相同的纸质证件。6份证件各自对应不同的使用场景,分别用于不同项目的承接,每一份证件都存在独立的制作行为,且能够单独对外提交、出示,面向不同相对方发挥证明作用,各伪造行为之间相互独立,并非单次伪造行为之后的扩散传播,具备独立的客观行为评价基础。
从法益侵害角度看,多份证件多次侵害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与行政管理秩序,保护的对象是对外产生公信力的纸质证明文书。如果仅仅是复制一份完全相同的证件,属于对同一份证件的复制,法益侵害具有一次性。但本案并非简单复印:首先,2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注册资本、资质类别、发证日期等均不相同,对外展示两份不同的企业资质状态;其次,4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别修改企业地址、有效期限、发证日期,适配不同时期、不同项目使用。章某每制作一份篡改后的纸质证件,就向社会市场输出一份失真的行政许可信息,每一次对外提交、出示,都会独立损害社会公众对住建部门核发证件的信赖。
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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