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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债权形成前取得的不动产权利能够阻却执行
2026-10-13 10:3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5年初,张某驾驶机动车造成卢某(系高某的父亲)死亡。同年11月,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卢某因去世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03.5万元。经调解,张某与高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张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高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张某名下位于某小区不动产,并拟进行司法拍卖。案外人王某(系张某前妻)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前其已与张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不动产归其所有,王某实际居住至今且仍按期偿还该房屋的抵押贷款;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系因不动产上存在贷款、政策原因暂时无法办理过户,其依法享有对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请求权,法院应当停止执行该不动产。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依据执行债权形成前离婚协议取得的不动产权利能否阻却执行。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阻却执行。依照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登记在张某名下,离婚协议的效力仅对张某和王某有效,对第三人无效,应当继续对涉案不动产进行处置,对于该不动产拍卖成交后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其可另行向张某主张。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够阻却执行。王某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先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且王某一直实际占有居住并偿还贷款至今,其依据离婚协议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请求权优先于案涉金钱债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王某与张某的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张某的金钱给付债务形成时间,因此可以排除张某规避债务或转移财产的可能;其次,因涉案房屋存在银行贷款,办理过户需要抵押权人允许且张某配合才能完成,王某自身不存在过错;最后,王某的请求权指向了特定不动产,其基于对实现物权的向往,积极偿还贷款且居住至今,而高某的债权是基于普通金钱债权而存在的请求权,应认定王某的请求权优先于高某的金钱债权。故王某提出停止执行涉案不动产的异议成立,其依据执行债权形成前离婚协议取得的不动产权利能够阻却执行。

蔡俭熔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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