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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误工费认定分析
2026-10-12 10:1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1年,时年20岁的货车司机王某下班后骑摩托车,与某公交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医院予以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鉴于王某伤情特殊且年龄较小,医生建议可视恢复情况再行考虑是否取出内固定。后王某持续复查并经医生建议不取出内固定。2024年,经鉴定,王某因骨折处延时愈合,误工期限以伤后1350日为宜,王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误工费等相关损失。王某主张按照2023年度江苏省交通运输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大型普通客车承保保险公司则辩称应按照王某事发时的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最终,法院酌定以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江苏省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27615元、31778元、37581元、40785元作为误工费计算标准,分段计算误工费。

【评析】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误工费认定关乎受害人的损失赔偿,不同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害赔偿项目有相对清晰、易于把握的认定标准,误工费因受到受害人行业特点、报酬发放方式、举证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一直是此类纠纷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误工费标准认定依据的是受害人在伤前的收入情况,但是在受害人误工期限长达数年的情况下,机械地依据伤前收入情况计算误工费,不考虑误工期内工资标准的合理上涨趋势,将导致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难以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载明,误工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笔者认为,如受害人没有故意拖延治疗而是因为伤情特殊导致愈合缓慢,进而评定出误工期超过24个月,该伤情已经具有特殊性,在认定误工费标准的情况下应考虑其工资收入的合理上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受害人职业及岗位特点、过往收入上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此处为可以参照而非必须参照,且从立法本意来看,该规则预设的是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后及时起诉的一般情况,不包含本案中伤后十余年才起诉的特殊情况。王某起诉时距离损害发生已十余年,相关行业收入前后差别较大,如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相关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则会使侵权人承担超出侵权行为当时可预见范围的赔偿成本,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也与侵权责任的损失填平原则相违背。

本案中,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原发性损伤较重,且出现骨质延缓愈合现象,导致误工期长达45个月,法院结合误工期内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平均收入分年认定王某误工费标准,既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也能够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司法公平。

刘继伦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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