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嵇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因经营困难,自2022年起开始差欠某铝业公司货款,共计400余万元。该公司催要货款时,嵇某曾指示用仓库中货物抵债。同时,嵇某在该期间将其本人银行账户用于李某的生意往来和日常生活开支消费,夫妻两人亦于2022年购买了一套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但嵇某并无工作单位,只是偶尔兼职保洁。某铝业公司追要货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嵇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
本案系超出日常家事型债务(大额)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嵇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再默认其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界定:需考察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经营的主观合意,以及经营收益是否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若一方举债用于个体经营、合伙投资,且收益归家庭共享,则属于共同债务。
本案中,其一,嵇某在2022年期间向包括某铝业公司在内的客户转账多笔款项,并向某铝业公司出具证明让其取货抵债,能够相互印证嵇某有参与共同经营的行为。其二,嵇某在此期间仍将生意往来的银行账户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消费,造成款项混同,可以认定夫妻二人具有“共债合意”。其三,两人在本案债务形成期间购买巨额资产,该不动产与嵇某收入并不匹配,嵇某享受到李某经营的收益。据此,法院认定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蒋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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