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纪某自2022年起在某公园从事保洁工作,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024年5月1日,某公园与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同日,纪某与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书》,被“派遣”至某公园继续从事保洁,工资由某公司按某公园核定标准代发。2025年4月25日,纪某拉抱水管浇灌花木时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纪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园赔偿其损失共计15万余元。某公园辩称,纪某与某公司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主要存在三方法律主体及两种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收派遣劳动者的单位为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建立民事合作关系即劳务派遣服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务派遣建立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不能称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纪某已达退休年龄,故纪某不能与某公司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务派遣关系,某公司与某公园之间亦非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的,此种情形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其实质是借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来掩盖和规避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的假派遣,应该认定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可类推适用上述内容,纪某自2022年起即在某公园工作,双方已形成稳定的劳务关系,某公园却借签订《采购合同》之名,将纪某“包装”为派遣员工,实则入职安排、日常管理、任务分配均由某公园直接负责,某公司仅代发工资。该《采购合同》系借用劳务派遣名义规避用工责任,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纪某与某公园之间系提供劳务关系,纪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由接受劳务方即某公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园赔偿纪某各项损失合计9.8万余元。
缪 珵 许惠宇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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