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网购后在多家快递代收点,不经扫码或登记私自领取快递包裹,用低价值物品调换包裹中商品后将包裹放回快递代收点,以“不喜欢”“不合适”等理由拒收快递,并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收到“仅退款”申请后,根据预设的退款规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执行退款操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王某先后骗得羊毛大衣、运动鞋、羽绒服等多个商品。经鉴定,骗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693.9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全额退赔。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某依托网络买卖合同的外在形式,私自占有快件、调换货品后,虚构未收到货、拒收货物的事实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属于典型的处分型财产犯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使财产处分者产生认识错误,基于瑕疵的意思表示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使得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相应财产损失。与之相对,盗窃罪是转移占有型犯罪,财物的占有转移完全违背权利人的意志,权利人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
据此,具体到网络平台购物后行为人申请“仅退款”的一系列具体表现中,购物行为虽然发生于正常的网络交易环境内,具有合法的外观,看似是纯粹的民事维权行为,但行为人批量、跨店铺持续“维权”已经摒弃了买卖交易的真实目的,突破了民事诚信底线。行为人调换物品后拒收或隐瞒已收到快递的事实,通过网络平台申请“仅退款”,电商平台基于商家预设的处分意志,根据行为人的申请自动审核退款,即商家授权的电商平台基于行为人隐瞒真相的行为产生了瑕疵的意思表示,作出了将行为人支付的款项退还的错误处分,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行为人前置的私自领取快递、拆封调包等秘密窃取的先行行为仅是欺诈犯罪的手段行为,最终目的并不是单纯打破财物原有占有状态,而是以此制造虚假的外在表现,骗取被害人错误的财产处置。
本案中王某主观上并无真实消费维权需求,也非因单次的交易产生争议才主张售后权利,而是选择向多家商户下单,在极短周期内反复同类操作,套路化采取偷拿快递、调换快递内物品的方式,制造货物收取异常的假象,足以排除其合理维权的主观可能性,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王某隐瞒已经实际取得快递或私自调换快递内物品的真实情况,捏造快递未签收、拒收快递的虚假事实,主动向平台发起“仅退款”申请,属于明显的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而电商平台依照商家预先设定的规则进行审核,陷入了货物并未实际送达的错误认知,并在此瑕疵认识的支配下,完成了货款的返还处分,使得王某既完整地占有购买的货物,又全额取得退回的货款,商家遭受了相应货物的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后,虚构未收到货或者隐瞒更换货物的事实要求商家“仅退款”,数额较大,故法院依法对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胡云慧 赵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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