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5年11月,梁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将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补贴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梁某另向某公司出具申请书,申请公司将社保补贴随每月工资一并发放,并承诺若其在工作期间或离职后主张补缴社保的,自愿将已经领取的全部社保补贴一次性退还给公司。梁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月向梁某发放社保补贴。2026年4月,梁某离职。梁某离职后,某公司为梁某补缴了其在职期间的全部社保。补缴完毕后,某公司认为此前向梁某发放的社保补贴已失去支付基础,遂要求梁某返还。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入职时员工明确申请不缴纳社保,仅领取额社保补贴,离职后又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司补缴后,员工是否应当将社保补贴退还公司?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梁某和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以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为前提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补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故梁某应返还某公司已支付的社保补贴。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协议或发放补贴等形式免除。劳动者自愿放弃参保的承诺及“以补贴代社保”的约定均属无效。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劳动者既享受了社保待遇又保留了补贴,构成双重获利,有违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已领取的社保补贴应当返还。
陈 凤 张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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