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将玉如意、罗汉床、贵妃床、字画等古玩物品的照片先通过微信发给顾某,后顾某至张某家中观看实物并以40万元的价格达成上述物品的买卖合意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顾某先向张某支付了20万元。后顾某通知张某,因张某并不能保证上述物品为真,在出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货退款。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司法实践中,欺诈的认定标准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张某作为出卖人,对出售标的物进行介绍应为理所当然,现顾某主张张某的欺诈行为成立,必须举证证明张某明确承诺并保证该家具的材质及书法为真迹而非赝品。然而,顾某未提交能佐证张某曾向其本人作出承诺或保证案涉物品材质的相关证据,且双方在买卖交易正式成立之前,经过多次协商,顾某亦已实地看样,故顾某应自行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古玩交易类物品并无国家或行业指导价,古玩交易本就是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的行业,交易高度依赖当事人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利益与风险并存,其交易价格往往是由交易者对物品的认可度或喜好程度并同时参考市场认可度决定的。在无参考标准的情况下,实物查看往往是确定是否交易的主要途径,一旦交易完成,购买方事后经鉴定或其他途径发现真正的利益与风险并不符合其当初的预期,也不能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古玩作为一种蕴含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商品,交易本身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就难以保证,长期以来形成的交易习惯亦不允许成交之后轻易反悔。
本案中,张某并未向顾某就所售物件作出过明确保证和承诺,顾某在实地查看标的物之后仍自愿购买,其行为可证明其系自愿承担风险、交易意图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允许买卖双方轻易反悔,则会扰乱行业秩序,不利于保障该行业交易的稳定性。
刘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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