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4月,孙某因头晕伴恶心至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确诊为右颈内后交通段动脉瘤、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同时合并高血压、2型糖尿病、烟雾病等多种严重基础疾病。同年5月,医院与孙某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仅对手术相关风险进行简要告知,未完整、清晰说明颅内动脉瘤对应的各类替代治疗方案,亦未披露不同方案的疗效、创伤、风险及预后差异,未能充分保障患者法定知情选择权。后该院为孙某施行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支架辅助栓塞术,术中动脉瘤突发破裂出血,医务人员当即采取急救措施,处置流程符合临床诊疗规范。术后孙某继发脑梗死等危重并发症,经多方救治后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后孙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承担其60%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两家专业机构鉴定,得出一致鉴定意见结论:一是医院存在术前未充分告知替代方案、术中重大并发症无书面沟通、病历记录不全等诊疗过错;二是案涉动脉瘤位置特殊、手术难度高,术中破裂属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固有并发症;三是患者重度伤残,由术中动脉瘤破裂、自身多种基础病及原发病进展共同造成。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医院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完整告知替代治疗方案是医疗机构法定义务,告知瑕疵独立构成医疗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实施手术前,应当向患者如实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术前告知并非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形式化流程。涉案医院仅片面告知手术风险,未同步告知全部可选方案,也未客观阐释各类方案利弊,未向患者提供完整、客观的治疗决策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范,不能以手术操作、急救处置无技术失误为由予以免责。
第二,本案损害系多重因素叠加形成,应适用比例责任规则。认定医疗损害因果关系,不能仅局限于诊疗操作直接造成的躯体损伤,还需考量信息缺失对患者治疗选择权产生的实质影响。医院隐瞒关键诊疗信息,剥夺患者规避重大医疗风险的机会,形成“告知不完整-患者选择高风险手术-发生严重并发症致残”的完整因果链条。但司法鉴定意见均明确,患者重度伤残是术中动脉瘤破裂、自身多重基础疾病、原发疾病进展三类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手术破裂属于术式固有风险,医院操作与急救无技术过错。由此可见,医院告知缺陷仅为损害发生的前置诱因之一,并非唯一致害原因。依据多因一果情形下的比例因果关系规则,医院仅需按照自身过错对应的原因力承担部分赔偿。
第三,判令医院承担部分赔偿,契合过错与责任对等的民法基本原则。医院存在明确法定告知过错,且该过错直接影响患者治疗方案选择,最终造成患者终身一级伤残的严重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患者自身基础疾病复杂、手术存在不可完全规避的固有风险,该部分损害风险不应全部转由医院承担。过错比例划分赔偿责任,一方面能够充分弥补患者及其家属因知情权受损遭受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损失,实现个案公平,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清晰行为指引,引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全面、翔实、完整的术前告知制度,平衡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从源头减少因侵害患者知情权引发的医疗纠纷。
陈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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