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某与周某某系同事关系。2025年10月,周某某因家庭建房需要资金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先后向周某某转账出借资金,案涉实际出借本金14万元。该款项系张某某从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周某某对该资金来源明知。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另对利息作出约定。借款发生后,周某某分多次向张某某归还12995元,张某某自认该款项抵扣借款本金,剩余款项未予清偿。张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归还剩余本金,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收利息。本案立案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周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判决: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某127005元,并支付自2026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270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
【评析】
法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张某某出借的14万元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周某某对此明知,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周某某取得案涉借款,扣除已经归还抵扣本金的12995元,剩余127005元应当返还张某某。合同无效不影响过错责任承担,周某某明知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仍然借款,亦存在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合同无效情形下,权利人可请求按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费。张某某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合同无效,双方原先约定的利息不再予以保护。
本案是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民间借贷案件。现实生活中,部分自然人获取银行低息贷款后转借给他人,试图赚取利息收益,该行为规避金融监管,扰乱信贷秩序,民间借贷合同直接归于无效。合同无效后,出借人不能按照原合同约定主张高额利息,但可以根据双方过错,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本案厘清了转贷无效后的返还范围、资金占用费计算规则,明确了出借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的法律导向。通过该案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风险意识,严禁将银行信贷资金转借他人,既保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又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具有较强的普法指引价值。
赵金锋 陈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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