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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售卖“三无”减肥产品的赔偿责任
2026-09-01 09:4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匡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兜售转运蛋白溶酶液、冻干粉等产品,宣称具有抑制食欲、提升人体新陈代谢、速效减肥等功效。2025年2月,郭某向匡某微信询问产品的疗程用量及使用方式,并分两次购买17盒减肥产品,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2125元。匡某快递寄送产品时,一并提供了注射器、皮肤点刺针、碘伏棉签等注射配套用品。郭某使用产品后身体不适,其认为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与匡某协商退款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匡某退还货款2125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评析】

随着社交平台的发展,通过朋友圈、社群等渠道售卖商品的经营模式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也呈增多趋势。需要明确的是,交易场景不改变经营者的法定责任,无论是线下实体、平台电商还是社交私域,经营者均负有如实宣传商品功效、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义务。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名和厂址等标识的“三无”产品,严禁虚构功效误导消费者,经营者明知产品违法仍售卖的,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匡某销售案涉产品时宣称具有抑制食欲、提升人体新陈代谢、速效减肥等功效,明确提及疗程用量与注射使用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定义要件。匡某作为持续经营的销售者,明知产品不具备合法资质、无质量合格证明仍对外宣传售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客观上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郭某要求匡某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对食品药品领域坚持最严格保护立场。与一般消费纠纷不同,食药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实际遭受严重人身损害为适用前提。只要经营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受害者即可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上述规则通过增加违法成本震慑不法经营行为,充分体现了对群众生命健康的优先保护。

陈钧伟 卢进营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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