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6月,某公司将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交由李某施工并与其签订合同,该项目业主为张某,后因某公司未及时给付工程款,李某将其诉至法院,并主张业主张某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李某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于2022年3月申请对张某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法院经审查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已足额冻结张某账户,后该案经审理认为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判决张某不承担责任。因张某账户余额系用于给付烟酒批发货款,逾期将产生违约金,其间张某曾多次要求李某撤回保全申请,否则违约责任应由李某承担,但李某并未同意。待上述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构成侵权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并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系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申请保全人败诉后,被保全人可否向其主张赔偿责任,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只要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例如申请人败诉或判决确定的权利小于请求范围的,就属于申请人存在过错的情形,申请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未必能准确预料;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不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构成侵权,应当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在诉讼中败诉,据此认定李某主观上有过错,但诉讼有风险,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专业水平不应过于苛责,即使诉讼案件最终被依法驳回的,申请人不当然存在过错,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李某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故张某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申请人防止对方当事人在裁判作出前处分用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标的物,保障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的合法权利。对于财产保全损害的认定,不能简单仅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作为诉讼保全申请对错的判断标准,以避免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冒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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