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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显失公平规则的适用
2026-08-13 09:2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17年6月,刘某入职某晖新材料公司从事技术工种。2022年6月,刘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后公司将其从技术岗调至后勤保洁岗,双方产生争议。2023年11月,双方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22040元,但未包含经济补偿金。刘某事后认为该协议遗漏经济补偿金,显失公平,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协议内容负责,且协议已实际履行,不宜轻易否定其效力,故不构成显失公平。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文化程度低、法律认知能力弱、缺乏判断能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协议遗漏法定经济补偿,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构成显失公平。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某晖新材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明知刘某文化程度低、法律认知能力较弱,且系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负担重,诉讼能力弱,却未依法告知其享有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权利,属于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其次,协议约定的22040元中未包含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刘某误以为经济补偿与住房公积金不可兼得,公司在未释明的情况下促成协议,导致刘某实际获得的补偿与法定应得权益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由此可见,本案中用人单位的主观利用行为与客观权利义务失衡结果同时具备,且二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刘某在缺乏完整信息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协议内容遗漏法定经济补偿,并非其真实意愿的体现。因此,该解除协议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显失公平构成要件,刘某有权请求撤销协议中相关条款。

仝元元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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