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8月,彭某将其名下的车辆交由妻子洪某送至某汽车服务公司。某汽车服务公司员工杨某主动提出送洪某回家,洪某未核实杨某驾驶资质即同意其驾驶。返程途中,杨某驾驶该车辆先后与案外人谢某驾驶的电动车及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人伤车损。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无驾照,且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超速、事后肇事逃逸等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唐某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向车主唐某先行赔付维修费2.24万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起诉杨某、彭某、洪某及某汽车服务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无证驾驶、超速行驶且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90%的赔偿责任。洪某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时未审查驾驶资质,存在轻微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彭某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将车辆交付具有驾驶资质的洪某行驶,无过错且无法预见后续洪某将车辆交付杨某行驶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杨某送洪某回家的行为超出公司经营及自身职责范围,且未经公司同意和追认,不属于职务行为,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因汽车服务行业员工越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其案情虽不复杂,却涉及职务行为认定、车辆管理人注意义务、数人侵权责任划分等多个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典型问题。
其一,杨某驾驶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进而决定汽车服务公司应否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司法实践中,职务行为的认定既要考察行为是否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更要审查行为是否在用人单位授权范围内,是否与执行职务具有内在关联,是否符合社会一般观念对职务行为的认知。本案中,杨某虽为汽车服务公司学徒,但其“主动送客户回家”的行为,既超出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汽车美容、维修”经营范围,亦与其学徒的工作职责无关。公司未授权员工提供接送服务,也未从中获益,事后亦未对该行为进行追认。因此,杨某的行为纯属个人意志支配下的个人行为,与职务执行之间缺乏内在关联,依法不构成职务行为。
其二,车辆管理人洪某是否存在过错。法院最终认定洪某承担10%的按份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车辆管理人负有法定的“审慎审查义务”。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源,因此,法律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赋予严格的注意义务。无论车辆出借对象是熟人还是看似专业的“店员”,管理人在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时,都必须履行对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实质审查义务。这一义务的核心内容,就是核实驾驶人是否具备合法的驾驶资质,具体表现为查验驾驶证。本案中,洪某因轻信杨某的汽车服务公司员工身份而省略了查验证照的关键步骤,这种疏忽构成了法律上的过错,属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应当认定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令洪某承担相应责任,既是对其过错行为的惩戒,更是向社会公众重申,将车辆交于他人行驶,绝非简单的“借车”行为,而是一项包含法定审查义务的法律行为。信任不能替代审查,情面不能逾越规则,这是每一位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恪守的法律底线。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清晰地传递了三个层面的法治信号:第一,无证驾驶是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者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后果,任何人不得心存侥幸;第二,车辆管理人必须严守审查义务,对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查验是法定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省略或变通;第三,服务企业必须规范内部管理,明确员工职责边界,防止员工越权行为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主体均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则,切实履行自身义务,才能真正构筑起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固防线。
濮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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