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女士是张老伯的外甥女,幼年从湖南来到广州投奔舅舅,跟随张老伯夫妇共同生活,并与亲生父母往来渐稀。自1988年以后,王女士的身份在户籍档案以及张老伯等人家庭成员人事档案中,被登记为“张老伯之女”。这一身份,伴随王女士从求学、工作到结婚的全过程。
2022年,张老伯夫妇相继离世。张老伯夫妇留下一套房屋,二人的亲生儿子张先生认为,王女士只是寄养在家,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屋理应由他一人继承。对此王女士提出异议,主张其是张老伯夫妇的养女,依法享有继承权。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由其一人继承。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
1.王女士与张老伯夫妇属于寄养关系还是合法收养?
2.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是否平等享有遗产。
收养关系的成立以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废止)施行为关键分水岭,存在两套截然不同的认定标准:第一,对于1992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收养行为,法律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即使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只要满足“长期共同生活、亲友群众公认、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等实质要件,即可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并受法律保护。第二,对于1992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收养行为,收养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循“登记成立主义”。收养关系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仅有共同生活事实或户籍登记,不能替代法定登记程序。
本案中,王女士于1988年便被户籍登记为“张老伯之女”,符合收养法颁布之前的认定标准,可以确定双方为收养关系。而寄养通常具有临时性和委托性,生父母仍保留监护权。在本案中王女士与张老伯夫妇的关系显然超出了这一范畴,因此王女士是张老伯的合法养女无疑。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养子女被视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无异。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养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多分或少分情形时,其继承份额与同一顺序的其他亲生子女是均等的。
综上所述,王女士与张老伯夫妇是收养关系,并与张先生平等享有遗产。
赵文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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