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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能否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2026-08-10 09:3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戴某驾驶车辆追尾原告车辆,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戴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车辆维修的直接费用已协商处理完毕,但原告认为,案涉事故造成车辆价值大幅贬值,遂诉至法院,要求全责方戴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评析】

案件审理初期,承办法官核查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条款后确认,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间接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依法应由直接侵权人戴某自行承担。但戴某存在法律认知误区,认为自己已足额投保车险,事故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拒绝个人赔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同类生效判例,向戴某针对性释法说理,详细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条款。明确戴某投保时已签字确认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已依法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合同中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理赔的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保险不予赔付的间接损失,需由直接侵权人自行承担。

经法官普法疏导,戴某纠正了自身错误认知,认可赔偿责任,但双方对贬值损失具体金额分歧较大。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结合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兼顾原告实际损失与被告赔付能力,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戴某当场足额支付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款1.8万元,本案纠纷圆满化解。

本案属于典型的民生类交通事故纠纷,直击广大车主普遍存在的车险理赔认知误区,具备重要的普法警示价值,厘清了交通事故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边界。

其一,车险并非全包全赔,间接损失不在理赔范畴。多数车主存在认知偏差,认为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后,事故所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赔付。事实上,保险理赔仅针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的、实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车辆贬值损失、车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均属于法定及约定免赔范围。经投保人确认、保险公司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对应的间接损失需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车辆贬值损失认定需从严审慎。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事故维修后虽可正常使用,但车辆性能、车况无法完全恢复至事故前状态,进而产生的价值贬损。司法实践中,对该损失的认定应秉持从严、谨慎原则,需综合考量车辆购置时长、受损部位是否为核心安全部件、车辆自然贬值规律、同类车辆市场行情等多重因素,并非所有事故车辆均可主张贬值损失。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驾车出行需严守交通法规,同时主动学习车险理赔及交通事故相关法律知识,摒弃认知误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秉持诚信、理性原则处理纠纷,依法依规维权、履行自身义务,共同营造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陆祎佳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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