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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拍卖中的瑕疵披露义务
2026-08-10 09:3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5年11月3日,A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某商贸公司的激光切割机进行拍卖,买受人杨某以71212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设备。A法院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成交确认书,确认杨某竞买成功。2025年11月24日,杨某以评估报告隐瞒了设备的实际情况、报告与机器设备现场实际情况完全不一致为由向A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保证金。

【评析】

本案中,关于A法院是否已尽瑕疵披露义务,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案涉动产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参与竞拍则视为对拍品外观样式及用途全部熟知,并且能够接受该拍品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本案买受人杨某身在外地,拍卖前并未实地看样,竞买后才发现该动产存在瑕疵,应归责其自身,保证金应当不予退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拍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对拍卖财产已知瑕疵予以特别提示。”故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尽可能详尽、真实地披露拍卖财产的现状,不能以“声明免责”为由,免除自身的法定调查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点予以考虑:

首先,从瑕疵程度与竞买决策的关联度看,本案中,据以确定拍卖保留价的《资产评估报告》现场勘验部分记载了案涉激光切割机存在“水管破裂”情形,但根据询问笔录记载,案涉设备实际存在的核心故障为“激光器烧坏”。“水管破裂”与“激光器烧坏”二者在故障性质、对设备核心功能的影响程度以及维修成本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该差异直接关系到竞买人对拍品价值的判断,属于对竞买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

其次,从拍卖公告的瑕疵披露程度看,案涉动产拍卖公告中虽然明确了法院对瑕疵不担保责任,但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尽可能详尽、真实地披露拍卖财产的现状、瑕疵等可能影响竞买人出价及购买意愿的重要信息。虽然就案涉动产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但对于设备存在的瑕疵、故障等,承办人应当询问被执行人并记录,而非将未知瑕疵风险转移到买受人一方。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核心瑕疵已在拍卖前向竞买人进行了充分、准确的披露。

最后,从维护司法拍卖秩序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的角度考量,本案准许异议人悔拍,退还保证金,有利于纠正本次拍卖中因信息瑕疵可能造成的不公,亦不会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后续法院可依法对案涉设备重新启动处置程序。对于机器设备类动产,笔者认为,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应当对瑕疵披露部分用加粗、标红等方式予以特别提示,并在公告中尽可能提示买受人现场看样,以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维护司法拍卖的公信力。

本案中,A法院于2026年1月16日裁定撤销A法院对杨某竞买案涉激光切割机的成交确认书,并退还杨某已交纳的保证金1万元。

孙明月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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