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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分工”式职业放贷的审查与认定
2026-08-04 15:1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陈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伍某经介绍向陈某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2%,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伍某未能还本付息,陈某诉至法院追索欠款。

庭审核查银行流水、抵押登记文书及合同等证据发现:陈某、李某夫妻二人账户资金往来密集,多笔转账备注为“借款”“还款”;两人名下有多条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记录,长期多次向不特定多人对外出借资金。结合各方陈述,法院认定二人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出借对象不特定,出借具备经营性特征,陈某构成职业放贷人。其未经许可从事经常性放贷,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依法认定无效。最终判决伍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合理资金占用费用。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民间借贷为经常性营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其放贷行为依法无效,本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职业放贷极易衍生高利贷、套路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诱发各类违法犯罪。为规避监管,不少放贷主体采取亲属代持、家庭分工等隐蔽方式掩盖职业放贷实质,给司法认定带来难度。

本案运用穿透式审判规则,既核查资金实际来源与流转路径,又关联审查批量抵押登记行为,对“夫妻分工型”隐蔽职业放贷作出定性。夫妻二人资金共用、收益共享,一方出资、一方出面签约放贷,构成放贷利益共同体,完全契合职业放贷认定标准,所签借贷合同归于无效。

该裁判规则明确释放司法导向:借家庭成员分工合作、借名签约等方式规避监管的隐蔽放贷模式,均可穿透整体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此举有力斩断假借民间借贷外衣的非法放贷灰色链条,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也为同类家庭化隐蔽职业放贷案件审理提供可参考的裁判范式,彰显司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裁判导向。

华 佳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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