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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法定刑升格的探讨
2026-07-30 09:3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蒋某某,女,1955年3月生,文盲,农民。

2025年2月左右,蒋某某听信罂粟可治疗鸡瘟的传言,为给家禽食用,在菜地内播种种植罂粟,并在菜地两端种植豌豆、蚕豆等蔬菜遮挡。2025年4月27日,其所种植成活的4000余株罂粟植株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铲除。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评析】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如本案中蒋某某等因出于药用或食用而种植的群体,配置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存在罪刑不相适应,实务中存在争议。

观点一认为,罂粟中主要含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等生物碱,3000株可被提取约1.5公斤鸦片,即具备规模化制毒的条件,从立法角度采取从严打击、从源头治理毒品犯罪的立场,对大面积种植作升格处理可有效衔接制造、贩卖毒品犯罪。在刑法明文规定数量标准的情况下,应以独立根系计数的司法清点结果配置刑期。

观点二认为,对于法定刑升格的要件应从严把握,除客观数量外,也应考量植株生长阶段、行为人种植目的等情形,对于无制毒或销售牟利目的、罂粟未达到收获条件且未造成流通的情形,可从宽处罚,具有自首、立功、已满七十五周岁等法定减轻量刑情节的,可通过减轻处罚实现罪刑相适应。

笔者同意观点二。

一、从主观恶性方面看,出于个体药用或为禽畜食用等低危害动机的情形,与以制毒、销售牟利等为目的的情形具有本质区别。毒品原植物是制造毒品的重要原料,以制造毒品为目的的种植行为,可评价为制造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刑法将其单独规定为独立犯罪,不再以预备犯定罪处罚,该种情况下,种植行为与制造毒品行为具有关联性和紧密性,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在量刑方面,应与制造毒品罪做有效衔接。在不具备毒品制造产业链、不属于毒品供应体系的地区,对于中老年群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对违法性认识存在不同程度偏差,因不具有制造毒品的认知和目的,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方面,可从宽处罚。

二、从法益侵害程度看,罂粟植株不同生长阶段的危害性不同。罂粟为一年生草本,其幼苗期、成熟期、结果期等不同阶段生物碱含量差异极大,成熟期急剧上升,结果期达到峰值,此时会出现毒品扩散的现实危险。司法认定标准方面,侦查机关清点植株系以独立根系作为计数单位,即便仅存活幼苗,只要根系完整即计入总数,不再对不同阶段的危害性做区分评价。而司法解释对不同毒品原植物作出危害性差异考量——大麻与罂粟的入罪标准为10:1,不同种类毒品及制毒物品也有具体折算的标准。因此,对于幼苗和成株的危害性可做差异化评估,植株在成熟结果前已被发现的,因其社会影响局部可控,从宽处理符合司法实际。

三、从法条衔接看,从宽处罚可与该条第1、3款形成责任阶梯。首先,刑法第351条第3款规定:“……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反映出对情节轻微的判断,不排除种植数量大的情形;其次,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近五年来该类案件,因轻信罂粟功能传言而种植的行为人多被适用缓刑,若唯数量处以五年以上重刑,将导致刑罚阶梯断裂,也有“机械司法”之嫌,与公众朴素的法治观念相违背,也无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梁崇刚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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