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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偷越国(边)境构罪分析
2026-07-30 09:3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10月,犯罪嫌疑人邢某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为逃避刑事追究,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从中越某边境处,通过徒步、坐车等方式经越南偷渡出境至缅甸,随后前往境外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2026年1月20日,邢某由某口岸入境时被抓获。现邢某涉嫌的帮信罪因法律规范发生变化被认定不构成犯罪,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偷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存在较大争议。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邢某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第一,偷越国(边)境罪已于行为完成时既遂。偷越国(边)境罪系行为犯,认定该罪应当依据行为时的事实和证据,而不能做事后判断。邢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偷越国境,行为一经完成即既遂。对于既遂犯,法定的出罪事由仅限于超出追诉时效或者法律、司法解释事后修改不再认定为犯罪,本案不存在以上出罪事由。在此情形下,偷越行为已经既遂,事后对前罪的认定变化不对后罪产生出罪效果。

第二,“犯罪后”应依行为时判断,不以最终判决有罪为前提。就本案而言,邢某于2022年10月底偷越出境时,其涉嫌帮信罪已被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其偷越的目的是逃避刑事追究,该主观目的在偷越当时即已确定。即使其后帮信罪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未被最终定罪,也不影响偷越当时对“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这一情节的认定——相关司法解答已明确,行为人偷越时是否已被发现、是否已被立案或审判,均不影响构罪,只要其偷越目的是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即可。其后的实体处理结果,不改变偷越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的犯罪事实。

第三,取保候审期间擅自出境可以推定其逃避刑事追究的主观目的。邢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明知公安机关已告知出行须报备,仍未经报备采取隐蔽方式偷越出境。被取保候审人负有随传随到的法定义务,其擅自偷越出境,不仅违反法定义务,更在客观上导致刑事诉讼程序中断、监管落空。即使事后帮信罪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否定其在偷越时具有逃避刑事追究的主观目的。

第四,与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相比,本案具备同等的处罚必要性。《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第十条同时将“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列为“情节严重”情形。为出国实施犯罪与为逃避刑事追究而出国,前者是主动追求犯罪,后者是主动逃避追诉,二者均体现对法律秩序的公然蔑视,主观恶性并无实质差别。

第五,从价值导向看,认定构罪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偷越国(边)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边)境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邢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偷渡出境,对上述法益的侵害已经客观造成,不因事后对前罪的定性变化而消失。若因前罪不构罪便不追究偷越国(边)境罪,相当于变相鼓励犯罪嫌疑人一旦涉嫌犯罪便采取偷渡方式逃避追诉,对取保候审制度的有效性造成冲击,损害司法权威。

综上,邢某于取保候审期间偷越国境,行为时主观目的明确,客观行为已既遂,事后对前罪的定性变化不影响偷越国(边)境罪的成立。

徐青荷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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