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E起学习平台 > 以案释法 > 正文
行转刑案件中自动投案的认定
2026-07-23 09:3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谭某驾车驶入小区时,因物业工作人员顾某未及时起降道闸,谭某车辆通行后折返物业办公室与顾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谭某撕扯顾某头发、踢踹其腰部,经司法鉴定,顾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民警抵达现场后,谭某以被害人身份向公安机关控诉顾某殴打自己,未主动坦白自身殴打顾某的行为;公安机关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后,完整还原二人互殴全过程。

案件初期按行政案件办理,公安机关对谭某开展行政询问,谭某如实供述冲突经过。后因顾某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将本案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谭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谭某构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某不构成自动投案,仅构成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方面,对于行政转刑事的案件,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应当以行为人首次到案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核心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主动留在现场,虽未主动表明自身系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该情形属于非典型自动投案。本案中,民警到场初次询问阶段,谭某仅陈述顾某对其实施殴打,隐瞒自身殴打顾某的行为,可见谭某留在现场是以被害人身份主张权利,并无主动交代全部案件事实的主观意愿。

另一方面,行为人以被害人身份留在现场,认定“自动投案”的关键在于公安人员到场、尚未掌握实质性证据并对其开展询问时,行为人是否自愿主动交代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可通过行为人初次陈述内容,反向推定其是否具备自愿接受司法审查的主动性。本案中,民警制作询问笔录时谭某虽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但该如实供述发生在公安机关调取监控等视听资料、固定关键证据,已明确锁定谭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之后。司法机关已通过侦查取证确定谭某具有犯罪嫌疑,谭某才作出如实供述,此种情形不能认定其构成自动投案。

唐 梦

责编:任虹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