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12月,张某驾车行驶时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因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诉讼中,王某申请对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经鉴定,王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定残后,王某于2026年2月因故去世,其合法继承人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继续主张权利。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评残后,因其他原因去世,其合法继承人是否有权继续主张权利?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笔者认为,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数额在定残之日已固定,不因受害人存活年限而发生变化。
第一,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不因受害人死亡而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定型化财产赔偿方式,数额从定残之日起按固定年限计算。因此,残疾赔偿金数额从定残之日就已确定,不因受害人死亡而消灭,也不因劳动能力的变化或实际存活年限低于赔偿年限而减少。
第二,受害人的合法继承人对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残疾,侵权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这并未加重侵权人的负担。相反,若因受害人定残后死亡而减少或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将出现侵权人因他人死亡而免赔或少赔的情形,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受害人在定残后死亡,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不会因此而消亡,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续主张残疾赔偿金。
第三,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本案中,王某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在伤残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王某的残疾赔偿金即已固定明确,侵权人应予以赔偿。鉴于王某定残时已满85周岁,故其赔偿年限依法核定为5年。
季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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