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70岁的王某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与某草莓园存在劳动关系,后被认定为工伤。其家属与草莓园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产生争议。家属主张应全额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20倍标准计算,而用人单位则认为王某某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全额赔偿。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超龄劳动者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应严格适用法定标准,还是需参照其他规则进行酌减。
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范畴,该条款本身未对超龄与适龄劳动者进行区分。因此,为超龄劳动者减少计算年限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应一视同仁,全额支付,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超龄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与预期收入随着年龄增长而下降。为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体现公平,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规则,即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超龄劳动者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其权益理应得到保障,但一律按照20年标准计算,可能导致赔偿结果显失公平。一方面,这与同样因工死亡但仅能按照劳务关系而适用年龄递减规则进行索赔的超龄劳动者相比,形成巨大差距。另一方面,如给中小企业带来过重的、超出风险预期的负担,不仅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更为超龄劳动者获得工作岗位制造客观障碍。司法实践需要在保护劳动者弱势地位与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间寻求平衡,以达到《工伤保险条例》的根本立法目的。
第二,契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财产补偿性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论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还是死亡赔偿金,均被定性为财产性质的损失补偿。若脱离该定性,机械适用20年固定标准,则使得本应是“补偿损失”的核心属性变为“惩罚性”或“福利性”给付。因此,参照年龄递减规则进行计算,使补偿数额与劳动者的经济贡献挂钩,体现了损失填平原则,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也更具说服力和可接受性。
第三,有助于防范工伤保险基金超支风险。超龄劳动者随着身体机能自然衰退,发生意外伤害及突发疾病的风险客观上高于适龄劳动者。如赔偿标准与年龄脱钩,不加年龄限制的将所有超龄劳动者均纳入工伤保险,尤其是考虑到工亡保障情形包括“突发疾病死亡”,可能导致高风险个体更倾向于通过就业寻求保障,由此将导致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压力增长,引发超支风险。赔偿金额与年龄挂钩,有助于抑制上述道德风险,维护工伤保险基金的长期安全。
周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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